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訴人即被告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陸拾玖萬參仟壹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