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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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5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董信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