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陳敬穆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被告羅陳鎰上被告因民國102年度自字第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