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4號債權人 王怡保 即上賀輪胎行債務人 黃志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叁仟伍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21日至債權人處維修車牌0000-00之BMW轎車,維修及材料費合計44,950元,又於102年7月份至債權人處維修車牌0000-00之福斯旅行車,維修及材料費合計8,600元,以上共計53,550元,雙方並約定修妥交車付款,惟債務人迄未給付上開款項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