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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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2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保峯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8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三行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90年度易字第13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字均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三行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90年度易字第13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字,係誤植,依前開說明,自均應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