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懋億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三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叄拾玖萬捌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叄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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