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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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9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雯琪┌──────────────────────────────────────────────────┐│附表:95年度除字第4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萬家營造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50,361元│94年10月5日│CK0000000││││公司│行東高雄分│││││││││行││││││├──┼──────┼─────┼──────┼────────┼───────┼──────┼───┤│002│萬家營造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53,661元│94年12月5日│CK0000000││││公司│行東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