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謝育錚┌────────────────────────────────────────────────────┐│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郭士銘 │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93年4月19日│25,000元│GA0000000│││││社文賢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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