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29號原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崑拱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有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繳裁判費12078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杜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