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0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月琴 即 黃献昭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銘輝 即黃献昭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銘煌 即黃献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献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黃献昭於民國2005年8月1日起向聲請人
請領並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條款規定,相對人等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黃献昭共消費新臺幣148,270元未按期
給付,加計年費、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477,235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等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惟原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黃献昭已死亡,依民法規定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黃月琴、黃銘輝、黃銘煌繼承,故相對人黃月琴、黃銘輝、黃銘煌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