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上訴人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昭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美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