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無因管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88號上訴人 涂仕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瑞菁 間請求無因管理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