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黃俊儀
黃文俊 黃秀華 黃立禎 黃秀梅 被告 洪孟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67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施介元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