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訴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更㈠字第一號
原告己○○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黃淑芬 律師原告甲○○
庚○○被告丁○○
丙○○乙○○戊○○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丁○○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簡色嬌~B3法官黃清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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