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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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李許秋香 被告 李世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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