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清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清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清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4、6、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2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檢察官就附表編號6、7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上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25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附表:受刑人侯清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08.31│102.09.29│102.08.2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153│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153│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153││機關年度案號│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622號│102年度訴字第2622號│102年度訴字第26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2│103.02.12│103.02.1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622號│102年度訴字第2622號│102年度訴字第2622號││決├────┼─────────────┼─────────────┼─────────────┤││確定日期│103.03.03│103.03.03│103.03.03│├─┴────┼─────────────┼─────────────┼─────────────┤│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16│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16│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16│││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5年│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5年│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5年│││9月)│9月)│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2.08.30│102.10.21│102.08.2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153│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77│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4153││機關年度案號│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622號│103年度訴字第18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2│103.03.31│103.04.2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622號│103年度訴字第18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決├────┼─────────────┼─────────────┼─────────────┤││確定日期│103.03.03│103.04.09│103.05.09│├─┴────┼─────────────┼─────────────┼─────────────┤│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16│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16│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185│││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5年│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5年│號│││9月)│9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09.3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4153││││機關年度案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2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決├────┼─────────────┼─────────────┼─────────────┤││確定日期│103.05.09│││├─┴────┼─────────────┼─────────────┼─────────────┤│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1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