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崇正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10×34=2,72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個人」所負擔交通費、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歐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之每月薪資為何,自民國100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3年、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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