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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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9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芸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芸嬉於民國100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8997元整。
1.其中23463元整,自民國10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
2.其中25534元整,自民國105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8997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芸嬉│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5│││23463││0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林芸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65│││25534││2月02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