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2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元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