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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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7月6日犯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45號(偵查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3條之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箐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華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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