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87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8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877號上訴人 葉沛軒 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非以其對於該訴訟當事人之勝敗有無決定性之影響為斷。例如原裁判所適用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法律之虞,或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或與本院向來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情形屬之。
二、緣新北市個人投資理財代理人職業工會前被保險人 羅國雄 於民國95年8月28日死亡,其配偶即上訴人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經被上訴人以95年9月12日第000000000000號核定通知書(下稱原處分)核定發給普通傷病死亡給付計新臺幣1,470,000元。上訴人申請審議遭駁回,提起訴願,亦因逾期遭決定不受理。嗣上訴人不服原處分,再行申請審議、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原法院以其起訴不合法以97年度訴字第2870號裁定駁回。其後,上訴人復就原處分為爭議,再申請審議、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
三、上訴人對適用簡易程序之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為勞工出身,不諳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等相關法令致逾期,然被保險人羅國雄投保25年,可獲得35個月(後改稱36個月)基數,此與其子女 羅繐 均申請之喪葬津貼不同,故應分別計算等語。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意義重大,而有由本院加以闡釋必要之原則性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姜素娥法官吳慧娟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賀瑞鸞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