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國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國小字第6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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