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國小字第6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