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聲請人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倘系爭票據尚未交付給受款人前遺失票據,發票人始有票據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發票人(即「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原聲請人改列為送達代收人。
二、倘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伊迪行製衣興業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確認聲請人為何人?若為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聲請狀補正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若為 邢士正 ,請釋明得為本件聲請之依據。
四、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請補正付款銀行之大小印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