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忠雄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靜雯
一、請提列最新個人必要支出與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數額(請改列個人膳食費、電話費、雜支支出數額,就負擔配偶及子女之必要生活支出,則應列入配偶及子女各自扶養費;另教育費每月3,333元亦應列入子女之扶養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最新收入證明切結書。
三、請說明租屋補助、子女低收入補助、育兒津貼、母親老人津貼等數額、期間及受補助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因身體狀況欠佳無法外出工作致無法分攤家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
五、依聲請人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顯高於每月收入,似無更生之可能,請提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