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聲請人 朱忠祥 上聲請人朱忠祥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票據之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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