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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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8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孫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豐禾王霈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7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一份:

1.勿縮印且影印清晰之申請書正反面影本。

2.債務人王霈築申請現金卡後之歷次借還款明細,最後繳款日期、金額及其充抵明細,並指明其確有積欠本金164,970元之計算明細及證據內容。

3.對被告聲明異議內容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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