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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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8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孫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豐禾 即 王霈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7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一份:
1.勿縮印且影印清晰之申請書正反面影本。
2.債務人王霈築申請現金卡後之歷次借還款明細,最後繳款日期、金額及其充抵明細,並指明其確有積欠本金164,970元之計算明細及證據內容。
3.對被告聲明異議內容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