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4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
9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臺抗字第34號裁定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4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9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臺抗字第3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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