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70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代表人 沈天河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芳綾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鄒燦陽 訴訟代理人 王健州 訴訟代理人 李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訂104年5月18日上午11時於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