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25號聲請人 李光復 即香港商瑋倫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香港商瑋倫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光復(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香港商瑋倫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瑋倫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瑋倫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呈送總公司董事會承認在案,經選任李光復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李光復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李光復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決議紀錄、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