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2305號被害人甲○○上列被害人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2305號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定期審理在案,惟查該被害人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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