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撤銷本院99年度司執明字第6863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該執行程序僅就債權金額新臺幣49,344元範圍內核發執行命令,爰依上開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俊達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