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孫宥慈 (原名 孫黎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14年度訴字第21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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