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告 王姿琇

被告 茅家豐

法定代理人 王金鳳

被告 周鼎綸

林子堯

林科廷

陳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子堯住所「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執行中)」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執行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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