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告 蔡易學

上列原告蔡易學與被告頤泰耆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念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5,753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5月28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7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7,2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靜宜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200萬元

1

利息

1,200萬元

114年2月4日

114年5月27日

5%

185,753.42元

小計

185,753.42元

合計

12,185,75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