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48號
              107年度宜簡字第49號
              107年度宜簡字第50號
              107年度宜簡字第51號
              107年度宜簡字第52號
              107年度宜簡字第53號
上列原告因與如附表所示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次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
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
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
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
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其訴,該裁定並於同年1月15日送達至原告所指定之送達
處所即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郵局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
又原告雖於107年3月9日提出「民事聲請上訴+線上查詢案
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
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對上開補正裁定
提起抗告、異議及再審,惟上開補正裁定,因不涉及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又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483條之規定,不得抗告,是原告對上開補正裁定為
抗告,均不影響上開補正裁定效力,附此敘明。原告逾期迄
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另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
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
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以前開107
年3月9日提出「民事聲請上訴+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
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併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惟其僅表示原裁定不公,對於迴避事由全未為任何釋明,顯
見該迴避之聲請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揆諸上開規定,本院
自毋庸停止本件程序,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昕儒
附表:
┌───────────┬───────────┐
│案號│被告│
├───────────┼───────────┤
│107年度宜簡字第48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宜簡字第49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等│
├───────────┼───────────┤
│107年度宜簡字第50號│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07年度宜簡字第51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等│
├───────────┼───────────┤
│107年度宜簡字第52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等│
├───────────┼───────────┤
│107年度宜簡字第53號│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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