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上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本院97年度民專上易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零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7年度民專上易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305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補正,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欣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