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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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牛津語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牛津語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8月9日向聲請人購買
牛津美語教材,價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除已給付5,940
元外,尚欠24,060元迄未清償,為此向本院聲請調解等語。
惟查,相對人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街○號
,並非位於本院管轄區域,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
附卷足稽。另兩造間合意約定就本事件若涉及訴訟,以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間所簽訂SuperMe美
語教材使用契約,在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