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5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3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及
其中貳萬陸仟陸佰元,應自民國(下同)93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法院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