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士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士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士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9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