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虹菱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駁回上訴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月6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3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陳德民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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