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勝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勝前因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決,且應分別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
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27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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