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廣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潮琳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被告鈿富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慶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複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育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