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稚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稚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稚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0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22號駁回上訴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受刑人於民國98年12月14日送監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10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陳德民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