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32號原告 劉子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毓華 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張毓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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