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小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66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送達代收人  林俊廷
被   告  何沂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有卷
存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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