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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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簡字第7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林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參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得以上開信用
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利息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循環信
用利息,每月結算一次,如未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則除循環信用利息外,每月應依當期循環利息總
額加收百分之十之違約金。詎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29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3,835元及
以核算之利息8,052元未清償。中華銀行嗣於94年12月29日
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在民眾日報以公告方式代替債權讓與之通知,該
公司再於95年1月5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富全國際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
於102年9月3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則原告自得依前揭
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101,887元,及其中93,835元自94年12月30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自9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三份、債權讓
與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12頁、20至49頁),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
視同自認,則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實在。惟按約定之違
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
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按約定利息10%計算違約金部分,
固據其提出前引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然約定之違約金,
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債務若能如期
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及債權人實際損失為衡量,
以求公平。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利息已達週年利率19.71%
,且未能證明被告未依約清償債務,其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
特別損害,認原告請求利息併加計違約金後,顯與目前國內
外貨幣市場利率均已大幅調降有所違背,殊非公允,爰斟酌
上情,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
五、從而,原告依前揭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1,887元,及其中93,835元自94年12月
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原
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末按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審
酌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且原告經本院判決駁回部
分,依法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參
照),故本件訴訟費用1,110元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爰判決
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