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施│有一│││1│彰││││││號││品用│期年│底││毒1│化│6│││││9││危一│徒四│至││0│地│訴6││同│上│7│執1││害級│刑月│63││偵3│院│8│││││己8││防毒│││││││││││2││制品│││││││││││││條│││││││││││││例││││││││││││├──┼──┼────┼──┼─────┼─┼───┼────┼─┼───┼────┼────┤│毒施│有八││││││││││││品用│期月│3、4│││││││││││危二│徒│月間│││││││││││害級│刑│至││同│││││││右││防毒││61│││││││││││制品│││││││││││││條│││││││││││││例││││││││││││├──┼──┼────┼──┼─────┼─┼───┼────┼─┼───┼────┼────┤││有十││││台││││││││竊│期月│61││9│中│上3│││││號│││徒│││偵6│高│5│1│同│上│1│執4││盜│刑│││3│分│易7│││││己7││││││4│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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