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2號聲請人 林豐義 聲請人 林逸蓁 聲請人 林芳如 聲請人 林秀香 聲請人 林逸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