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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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23號聲請人 李鴻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得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應具狀補呈。
㈡請提出相對人高得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