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46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易字第244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一)犯罪事實欄第13行「及95年7月28日上午8時」刪除。(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三)被告係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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